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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足,本是父母送给我们最好的礼物
唯有手足
才是最接近朋友的亲人
也是最接近亲人的朋友……
然鹅,在我们的生活中
因为种种利益关系
手足之间反目的比比皆是
这不,在西畴就有一对同胞弟兄
因一起排除妨害纠纷
闹得不可开交 直至诉诸法院
2015年12月,刘某甲将老房屋拆除重建,因修路和浇灌天井,刘某乙与刘某甲发生争执,刘某乙遂用水泥砖砌墙将原来协商留给刘某甲通行的路拦断。无奈之下,刘某甲于2016年6月,在其房屋前天井石墙左侧位置开出一道缺口通行。不曾想,刘某乙再次用水泥砖砌墙阻断了刘某甲唯一的通行路,严重影响了刘某甲的生产生活。 纠纷发生后,经村委会、司法所多次调解未果,刘某甲诉至法院要求解决。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由刘某乙拆除其支砌在刘某甲房屋天井石墙左侧的水泥砖墙,恢复刘某甲的入户道路。
在送达判决书时,刘某乙当场撕毁判决书,在履行期限内并未主动拆除水泥砖墙。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刘某乙拒绝签收执行通知书并语言威胁执行干警,态度极其恶劣,气焰十分嚣张。鉴于刘某乙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情形,法院决定对其罚款人民币7000元,此次案件是西畴县法院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的第一件案件。同时,法院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对刘某乙支砌在刘某甲房屋天井石墙左侧的水泥砖墙进行强制拆除。
西畴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对我们县区履行的这个你砌起来的围墙(实施)拆除,让刘某甲家正常通行,你没有按我们这个执行,今天我们组织了相关部门到现场来依法强拆,我们要依法强拆,今天你要到现场去,指(一下)你支砌的是哪里,路堵的是哪里,我们好依法拆除。”
执行过程中,刘某乙一开始表现得十分抗拒,但在执行人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耐心解释下,刘某乙逐渐认识到了自身行为的错误,对执行活动给予积极配合。随即,在检察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司法所及村委会人员的见证和监督下,案件顺利执行,申请人刘某甲的入户道路得以恢复。
及时、全面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是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被执行人必须依法自觉履行。此次强制执行,既有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有力打击了被执行人的嚣张气焰,切实维护了生效裁判的法律权威。
西畴县人民法院员额法官 王荣发:“今天法院组织强制拆除,执行中,被执行人刘某乙知道自己的错误并主动拆除,承担相关费用,法院仅对他进行罚款不再实行拘留,通过该案,起到了震慑作用,同时提醒广大市民,国家法律必须自觉遵守,生效法律文书必须自觉履行,否则法院将强制执行。”
来源;视听文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