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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砚山县:债权人炮制借条虚假诉讼介绍人被判偿还百余万

    信息发布者:CW16136
    2019-07-28 16:57:12    来源:文山周刊   转载

    云南砚山县:债权人炮制借条虚假诉讼介绍人被判偿还百余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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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单纯的民间借贷关系,作为介绍人,王金平并没有得到该借贷款项的半分资金,也没有在原始借据上签字作担保。

    当出借人武德文重病后,其妻子为了让债权更容易实现,在律师的指点下,软磨硬泡让介绍人王金平在事先打好的借条上签字按手印,然后到法院诉讼,一起明显的虚假诉讼,两级法院在没有查明借款事实、资金流向的情况,居然判决王金平应支付武德文借款及利息1560000元及迟延利息24%。

     

    一次借贷产生了三张借条

    王金平是文山州砚山县原某银行的行长,与黄永刚是朋友关系,黄永刚称急需资金周转,请王金平帮忙借款,而王金平的朋友武德文正好有资金可以对外出借,于是在王金平的介绍下,武德文于2015年2月11日将1200000出借给黄永刚,按黄永刚的指定,该笔借款转入到王爱丽斯卡上,王爱丽斯又转给苏庆芳替黄永刚收取。

    2015年2月12日,黄永刚向武德文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条中明确载明,黄永刚用平原华侨农场九队收费站出口的一宗地(地号53262102-09-09-487)和小型越野车(车牌号云AFOV96)做抵押,若到期不还所抵押物归武德文处置,借款期限为2015年2月12日至2015年3月10日。

    到了还款的期限,黄永刚并没有如约归还借款,只是承诺每月按3分利息付给武德文,武德文认可。在2016年6月24日通过合伙用款人张伟的银行卡向武德文支付了10万元的利息。

    后来,武德文脑梗偏瘫,其妻子见找黄永刚还款更加无望,在律师高人的指点下,拿着写好的借条到王金平单位,称是因为王金平才借款给黄永刚的,只认王金平,在武德文妻子的诱哄胁迫下,王金平无奈签下本不存在借款事实的借条,于是武德文将黄永刚出具给他的借条交给王金平,称与黄永刚的事由王金平自行处置。

    2017年3月10日,武德文一方考虑到诉讼时效等因素,又再次找到王金平,要求王金平重新出具借条,在事先打好的借条上签字按手印,于是一次借贷,就产生了三张借条,其中第一张由黄永刚亲自的是真是存在借贷关系的借条,另外两张由王金平签字的借条都是本不存在的借款事实。

     

    被两级法院支持的虚假诉讼

    2018年6月18日,王金平收到武德文向砚山县人民法院起诉其支付借款的传票,王金平赶紧联系黄永刚,让黄永刚出庭应诉承担责任,这时黄永刚也了解到武德文只是起诉王金平,没有没有起诉他,暗中得意,于是拒绝出庭。

    没有得到这笔借款中一分钱好处的王金平无奈之下只有出庭应诉,王金平向法庭提交了黄永刚向武德文出具的原始借条和说明黄永刚才是实际借款人的情况说明,并申请证人王爱丽斯出庭作证,并向法庭提供了银行转账流水清单,证实武德文出借的这1200000元并没有转给王金平。

    砚山县人民法院对王金平提交的证据和证人证言,只认定“武德文已于2015年2月11日汇款1200000元到王爱丽斯的账户”,最终判决王金平偿还武德文1200000元借款及360000元利息。

    王金平不服判决,于是上诉到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文山中院充分支持原审法院的判决,并称“虽然该款未实际进入王金平的账户,但其作为银行高管,王爱丽斯仅是银行一般工作人员,二人之间具有职务上的上下级从属关系,对于此后的款项资金流动,也应是按王金平要求打入第三方账户”,于是判决驳回王金平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居然使用猜测性的判断,以该笔款项曾经打入王金平的下属职工的账户,就判断款项就是王金平安排打进的,以此证明王金平向武德文的借款事实存在,十分牵强。

     

    黄永刚和王爱丽斯都证实王金平并非实际债务人

    在武德文诉讼至法院之前和审理过程中,作为这笔借款的实际使用者的黄永刚都认可其才是真正的债务人,其提供的《民间借贷纠纷情况说明》就能充分说明黄永刚和武德文之间才是真正借款关系的当事人。

    在黄永刚和王金平的多次通话录音中,黄永刚都反复说明自己才是借款人,不出面只是让王金平顶一下。但王金平将《民间借贷纠纷情况说明》作为证据提交没有得到采信,将通话录音提交后法院竟然都没有组织质证。

    2019年6月7日,黄永刚合伙用款人张伟也出具了一张借款说明书,说明了此借款与王金平毫无关系。

    王爱丽斯是王金平的下属职工不假,但王爱丽斯是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按照黄永刚的要求接收中转过这笔借款,其也认可这笔借款并非转给王金平,通过银行流水也证实这1200000元整笔款项转给了苏庆芳,苏庆芳是黄永刚的委托收款,和王金平并无关系。

    文山州两级法院以此推测性判断这笔款是王金平安排转账的,因此要承担还款责任,实属枉法裁判。

    本案还有诸多与事实不符的地方,黄永刚是用土地和车辆作抵押才借到武德文的1200000万元人民币的,而后来炮制的两张借条中,没有王金平任何抵押物,这不符合常理,更不符合事实。

    面临被强制执行的王金平并没有停止讨要公道的脚步,目前本案已经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王金平相信新证据和新的审级能够让其讨回公道,并且让炮制这场虚假诉讼的参与者都受到法律的严惩。

     

    本稿件全部实名制注册发布

    发布人:王金平

    身份证:53262219661109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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